农产品批发商因经营需要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不料上货完成后,遥控器按键失灵,升降平台与货车尾箱右车门发生交涉,李某占被从升降平台上弹至地面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一条生命就此陨落,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原告李某林在南阳市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商。2021年4月29日,因经营需要,原告李某林在被告某摩托车行处购买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一辆,并通过微信方式向某摩托车行经营者陈某柱支付了购车款17500元。2021年5月16日事故发生当天,案涉车辆横向停放在运菜的货车后尾箱处,凌晨3时19分左右,原告方亲属李某占准备自货车车厢向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处上货,遂站至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处打开货车尾箱车门;3时22分,李某占将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升至与货车尾箱同一高度开始上货;3时27分,上货完成,李某占站在升降平台上掏出遥控器开始按键,监控画面显示升降平台不断上升,上升过程中,与位于升降平台上侧的打开的货车尾箱右车门发生交涉,相互挤压,导致货车向左侧倾斜,李某占遂抱住货车右侧车门;3时28分,待升降平台升至一定高度时,李某占被从升降平台上弹至地面摔伤,案涉车辆被弹至一侧。经现场邻居拨打120,李某占被送至南阳医专三附院抢救,实际住院1天,后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8月6日,李某占家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摩托车行(经营者:陈某柱)、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0750.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消费者购买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后18天,在使用过程中遥控器失效故障,导致摔伤后死亡,案涉车辆经鉴定存在遥控失效故障,三轮车生产者辩称该遥控器外观存在严重的磨损和污损,推定使用者存在维护不当导致遥控器失灵,但其仅提供检验合格准予出厂证明,并不足以证明该车不存在质量缺陷,且根据常理仅购买18天的车辆,其遥控器在未经过非法或不当改装、破坏的情况下,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此可以认定生产厂商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自身因作为成年人,在机械使用过程中未及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见和规避,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无证据证明产品销售者对产品的缺陷存在过错,因此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各项损失共计453950元。二、被告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更换电动三轮升降车遥控器一个。三、驳回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通过上述案例,该案承办法官刘琳瑜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及使用机械类用品时,一定要牢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存在质量缺陷产品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在购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选购机械类产品要去正规的品牌店或找正规品牌机械的经销商处,要确定其具有正规营业执照;2、确定购买的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看看有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商及企业注册地等信息,必要时上网查询核实其企业信息。3、购买时确认产品及配件是否有破损等,是否可能存在风险。4、购买时一定要索要,确保开具正确,并需加盖公章。5、当出现产品故障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维权。6、在使用时也要注意查看使用说明书,严格遵守使用规范,不违规操作,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防范和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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